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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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00 长沙晚报 |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均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到所属地方税务局税务大 厅申报缴纳。逾期欠缴的单位,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缴的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今年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审,但确已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于2006年10月25日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残疾人用工情况。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0日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