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换座受罚,航班延误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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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36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近日,媒体两则关于民航方面的消息,很是让人有话要说。10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说,民航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送审稿)》,条例规定了10种乘客的禁止性行为和货物托运人的禁止性条款,乘客不听机组人员指挥,擅自调换座位或做出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的“危险动作”等,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而10月13日《北京日报》则报道说,针对有关航班延误补偿要出台强制性规定的传闻,民航总局新闻处负责人给予明确答复,航班延误补偿政策的指导性原则目前没有任何变化,民航总局不会对航空公司实施强制规定。 虽然表面来看,两则报道的内容明显不同,但如果结合起来阅读,就会感觉到:这其中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民航管理方面显然更多地是在单方面强调乘客必须承担的义务,而对于乘客应该享有的一些正当权利,不仅没有主动予以承认,而且以否认传言的形式,否认了对乘客受损权利进行合理弥补的政策可能。 我们知道,在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中,如果义务设置过重,不仅意味着义务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且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处于时刻防止自己违法侵权的高度紧张状态。因此,只有真正把公平正义贯穿到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去,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群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从而保证社会公众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部门、行业的制度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总是过多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 拿民航管理来说,最新修订、正在送审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尽管出台一些惩罚性规定不乏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其中不少的规定,实际上更多地是民航方面在单方面地强调乘客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并没有对等性地考虑乘客的实际需要和正当权利。 无论是从促使民航业更为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更为有效、全面地维护广大乘客合理、正当利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民航方面这种明显带有关门立法、部门利益立法嫌疑,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审查。 ——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