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为了5000元亲戚告亲戚 借债八年分文未还法官明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5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实习生陆继敏 通讯员梁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是亲戚也要守这样的规则。可是有的人不遵守这样的规则,走上了法庭,到头来不仅钱要还,还影响了亲情。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覃先生是南宁市江南区一所中学的老师,和何先生是亲戚。1998年,他借给了何先生5000元,双方当时言明利息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无还款期限约定,并立有欠条为证

,但何先生借款后只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却分文未还。出于他们是亲戚关系,覃先生很多时候也不便追债,后来只好硬着头皮催讨了几次,何先生才于2005年11月22日重新写了借条,言明拖欠“本金5000元,利息1674元,定于2006年3月30日偿还”。今年9月,何先生也没有兑现自己的还款承诺,无奈之下,覃先生把何先生夫妇告上法庭。

  当初,这5000元是何先生夫妇出于经营的需要,在与覃先生协商一致后,以覃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所得的,其中的500元作为保证金被银行扣款,实际得款是4500元。

  后该款交给何先生的妻子邓女士使用,并由邓女士在1998年签了一份欠条,署名是何先生。而何先生一直不知情,从没有问过其妻这些借款的用途。何先生于2003年曾拿钱让邓女士偿还覃先生借款,但她并没有偿还。此外,何先生认为5000元属于银行贷款,他会将借款直接还给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5000元钱虽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但由于与金融机构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覃先生,因此对金融机构负有偿还贷款义务的贷款人应是覃先生而非何先生;同时,由于何先生和邓女士是夫妻,覃先生有理由认为何先生能代表妻子邓女士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即代理行为。法院最后判决:何先生夫妇偿还覃先生的借款5000元及利息1000多元。编辑:韦怡作者:何健华 陆继敏 梁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