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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带物品丢失捎货人应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22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名在外打工的农民,今年春节我买了一台自动按摩机准备过年回家给我的父亲使用,由于工厂临时通知要加班,不能回家过春节,于是我便托同村的老乡李某将这台按摩机捎给我的父亲。谁知李某却在下火车的时候将这台机器遗忘在火车上,后经查询发现物品已丢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李某赔偿我的损失?

  王波

  王波同志:

  首先可以明确告诉你,你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你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由于你春节不能回家便委托老乡李某将物品捎带给你的父亲,李某同意并实施了这一行为,从而你与李某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你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李某作为受托人在捎带物品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失误导致你的物品丢失,属于重大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可以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要求他适当赔偿你的损失。

  何明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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