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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支取银行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22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河南的一名读者,2006年3月6日我在我们当地一家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同时向卡内存款2000元,3月7日上午当我持卡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仅剩10元钱,后我通过银行查询得知是被人在3月6日下午在广东一带取走1990元,但我从来未去广东。我要求银行赔偿我的损失,但银行却说自己没有责任。请问我的信用卡被他人冒名支取,银行应否

承担赔偿责任?

  王勇

  王勇同志:

  可以肯定地说,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同时卡内存款2000元后,你与银行之间就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存款人所存款项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对储蓄户要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你本人没有去广东取款,对于你的存款被人冒领,你没有过错,而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负有保障安全和随时支付义务,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不支付你的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银行对你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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