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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将带来社会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22 法制日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历史性贡献,是将和谐社会建设从执政纲领和工作方针推进到国家化、制度化和付诸实施阶段。它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社会公正水平和社会和谐程度,广大人民获得更为普遍和公平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将带来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可以说这是一次调整和定位政府职能的“社会新政”。和谐社会的核心因素是社会

公正,它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命题。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直是我们确定政府职能乃至选择经济体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量,政府需要重新定位。首先就是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尤其是在市场无法保障社会公正的时候。现在,我国的收入差别已经临近世界警戒线,过去有差别的发展是为增强社会活力,但应当有界限,所以从保障公平的角度而言,必须要有所改变;另外重新定位也是与前阶段的政府定位相比较而言的。此前,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承担了经济发展直接参与者的角色,比如政府直接招商,直接开展项目。可以说,过去应当企业家做的,政府做了,而政府该作的则没有集中精力去作,政府应当承担维护社会公正尤其是分配公正的职能基本上没有发挥,所以要做调整。

  引入市场机制和强调公民自由和自主权利,是搞活经济提高发展速度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高效率的经济发展可以提高财富的总量,依靠自发的市场机制不可能实现社会公正。历史和现实的实践都证明市场具有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自发的市场竞争不但会导致垄断,而且会由于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形成社会差别引起社会矛盾。因此,政府职责不能定位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守夜人”,而应当担负起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的社会责任,矫正市场的自发性、破坏性,克服追逐利益最大化而无视基本社会道德的野蛮性。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主要措施,是将维护社会公正作为政府的核心职能。

  因此,就政府而言,应当建立奉行维护社会公正取向的“社会行政法”制度。行政法是规范政府活动,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主要法律部门之一。政府履行维护社会公正的义务和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在行政法的框架下进行。因此行政法在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

  现代行政法的主旨是维护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和谐和克服市场缺陷。市场经济国家在上个世纪都经历了进入“社会行政法”或者“福利国家行政法”的转型。例如法国行政法从所谓“公共权力”行政法转入了“公共服务”行政法,德国行政法从“自由法治国”行政法转入了“社会法治国”行政法。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行政改革虽然对社会行政法提出了挑战,但是社会行政法仍然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标志和根基所在。社会行政法是行政法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

  我国行政法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它的宗旨是扩大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和自主权,公民的社会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作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行政法发展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要保护对象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保护范围不能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府职能和由此产生的公民权利,我国行政法应当根据六中全会的要求实行向社会行政法的历史转型。

  在社会行政法中,公民方面主要是公法受益权和行使自由权的社会责任,政府方面主要是维护社会公正与保持社会和谐的义务。公法受益权主要包括享有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养老保险、公平就业、劳动报酬和保护、清洁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权利。按照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上述公法受益权难以完全放入人身和财产权的框架内。我国行政法应当有一个在权利保护结构上和基本宗旨方面比较大的调整,例如应当尽快调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修订行政诉讼法列为一类立法规划。行政法应当建立其适合于保护公民社会权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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