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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民政局也替“无名氏”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建平 一外来人员惨死于打瞌睡的司机的车轮下,一般来说似乎不会有人为他出头。然而10月16日上午,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却代表“无名氏”走上法庭,与肇事司机对簿公堂,为他讨个公道。

  去年10月31日晚,经营蔬菜生意的桐庐个体户姚某驾驶着轻型货车从分水镇进货回城,在途经05省道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路边步行的一男子发生正面相撞,男子

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姚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男子是谁?事后,警方发动群众,在周边地区为其寻找亲人,后又通过媒体刊播《寻人启事》,但始终无人认领。警方认为,这个“无名氏”很可能不是本地人口,不排除是外出打工或流浪人员。

  由于在规定的公告期间寻找男子的亲属未果,提起刑事诉讼的县检察院于是向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民政局作为该男子的全权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在16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刑事诉讼内容,均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庭审焦点集中在“民政局是否有资格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与“民事赔偿额度是否应该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两大问题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县民政局作为政府赋予的社会救助法定机关,有权代表困难群众向法院起诉。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代行诉讼和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原告代理人,没有法律授权。此外,被告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正式实施之日是今年6月1日,而事故发生时间是在去年,根据法律从旧兼从新的原则,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不当。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我们不能认为撞死了无名氏,撞了就白撞。”庭审结束后,“无名氏”的全权代理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艳华说。她认为,这个特殊案件的开庭,表明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据介绍,如果县民政局在此案中胜诉,无名氏获得的所有赔偿款,将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一旦受害人家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返还亲属。该赔偿款的合理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丧葬费用之后上缴国库,将这笔钱专项用于社会救助。

  相关链接

  200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子碾轧致当场死亡。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只能基本认定这是外来流浪汉。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刊登过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只得将无名尸体火化。2006年3月8日,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起对该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据此,高淳县民政局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向法院提起了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该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06年4月24日五版及5月23日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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