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建议防止听证走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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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31 兰州晨报 |
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首次联合为价格听证“把脉” 本报讯(记者张隆)听证会“逢听必涨”,但其涨价理由常常让人难以信服;听证会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密;消费者与经营者代表之间实力悬殊,信息严重不对称;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充当主持人的角色;价格听证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10月17日,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首次联合发布4大建议防止价格听证会走过场。 建立健全价格听证法律体系 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认为,在价格听证方面,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章、规定,但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一些内容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具体表现在:对定价方案的“较大分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旦方案进行调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重新听证?对于同一行业的调价频率是否应有限制性规定?如何保障听证代表的质询权利、意见反馈?建立健全价格听证法律体系,有利于价格听证工作的法制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但截至目前,在有关听证会的制度中,缺乏解决上述问题的详细规定。 合理分配消费者代表名额 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均认为,消费者代表的选拔应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负责,通过明示标准、公开征集、摇号确定等方式组织落实,听证代表的总体名额应合理分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都有各自立场,而价格决策主要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应多于经营者代表与其他人员。在听证会上还应给予消费者代表足够的发言、质证和辩论时间,保证其有效参与、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6条规定,“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定;公开选拔听证代表。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第三,在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 主要行业实行成本监测 目前,有的听证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其评审报告难免引人疑虑。成本监控与价格决策密切相关。为此,两级消协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存,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又想调价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