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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遗产诉讼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36 兰州晨报

  房产证是丈夫死后所办而房屋是丈夫生前与前妻所买未亡人二次继承后只得1/6“房权”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兰州市退休女工刘芸(化名)在第二任丈夫叶某去世后,和继子女为一套房子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官司打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刘芸向法庭出示了写有叶某名字的房产证以证明该房产是属于自己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并没有支

持刘芸的主张,法院认为,该产权证是房产部门在叶某死后颁发的,不符合相关规定。但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为叶某和其前妻冯某生前的房改房,属于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刘芸只能在该房屋的第二次法定继承开始后,和4个继子女同为叶某的遗产继承人,该房产在第一次继承后,偿还债务后的属于刘芸的遗产只有1/6,共4854.7元。

  一审宣判后,刘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4子女状告继母讨要父亲生前房产

  1996年7月,刘芸与某单位干部叶某登记结婚。叶某前妻于1995年4月因病死亡,两人共生育两男两女4个孩子。刘芸与叶某婚后一直与叶某的次子叶强(化名)共同居住在该单位家属楼的301房。

  1999年3月9日,叶某不幸患病去世。丈夫死后,刘芸常去工友、姐妹处居住。2001年11月,刘芸回家后发现,自己原住的301房被叶强出租给了他人,并一次性出租了3年。刘芸多次找叶强和另一继子索要房产,但遭到了拒绝。

  2004年10月,叶强及叶某的其他3名子女一同将刘芸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301房(面积为142.3平方米)为他们生父母的共同遗产。

  叶强认为,1994年底其父叶某单位搞房改,将301房产权转给居住者叶某,并对该房屋进行房价计算,制作《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计算表》,该表注明申请购房人姓名叶某,配偶姓名冯某,因此该房产权应归其生父母共同所有。

  另外,生父叶某死后尚欠单位房改款2万多元,后由长子还清;叶某因病治疗中,长子又垫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合计3万多元。依照他们兄妹4人2001年12月30日订立的《赠予协议书》,其他3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以及由长子在遗产分割前获得的偿还垫付房改款2万多元全部赠予叶强,他们应当承担父亲债务的份额也由叶强负担。

  因此,叶强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继承父母遗产301房142.3平方米中的125.4平方米,刘芸继承17.08平方米;并判决自己承担偿还叶某生前债务3万多元中的4/5,刘芸承担偿还1/5。

  法院判决刘芸只得六分之一遗产

  刘芸说,冯某于1995年4月死亡,而该房是叶某于同年6月购买的,因此冯某对该房没有所有权。刘芸认为,她是叶某的合法妻子,是叶强的继母,应该享有301房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归她住。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权证虽然在叶某、冯某死后颁发,但该房的房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叶某、冯某参加房改并用两人的工龄折扣房改款,以工龄折扣后应缴的余款叶某是在与刘芸结婚前交的,不足部分由其长子代交。同时该房产证颁发时叶某和冯某均已死亡,而叶某还是该房的登记产权人,房产部门给死人颁发房产证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该房的产权不能以房产证作为认定的依据。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应为叶某、冯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刘芸对该房的取得没有做过任何贡献,不能算是刘芸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冯某先于叶某死亡,继承开始,叶强等4人以及叶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房1/2的继承份额。经评估该房屋价格为70700元,清偿长子垫付的22153元后余下48547元为叶某、冯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为冯某的遗产,由其4个子女及丈夫叶某均等继承,每人应分得4854.7元。叶某享有该房屋的另1/2加上分割冯某遗产获得的款数,合计为29128.2元,是叶某与刘芸婚前的叶某个人合法财产。

  叶某死后,新的继承开始,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4个子女和刘芸。叶某患病时花去的医疗费由长子支付,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叶某的遗产价值29128.2元均分为6份,每份4854.7元,其中长子分2份,其他继承人各为1份。鉴于叶某3位子女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予叶强,法院判决该房142.3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叶强所有,叶强应一次性支付给刘芸折价款人民币4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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