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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医疗服务不得立项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9:43 南方新闻网

  五类医疗服务不得立项收费

  包括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不成熟的新医疗技术等

  本报讯(记者方夷敏实习生康殷通讯员蓝岚)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尚不成熟的新医疗技术、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等将不能立项收费。昨日,市物价局正式转发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严格规范,实行专家论证制,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办法》规定五类医疗服务项目将不能列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分别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链接

  什么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而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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