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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5日执行“最终解释权”还在忽悠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1:31 生活报

  姜水

  本报讯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5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将“最终解释权”划为禁止之列。记者走访时发现,牡丹江市一些商家的促销行为与刚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唱反调。

  17日,记者分别走访了牡丹江市太平路地下商场、东一条路步行街等商贸繁华地段。在步行街一体育品牌服饰专卖店的橱窗里,一幅精美的宣传海报吸引了不少年轻人驻足观看,它是宣传消费者发短信赢取该品牌产品的活动,奖项设置很吸引人,可海报最后一行却标着“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买羽绒服送棉被、大米,赶紧抢购……”记者在远处就听到东一条路一羽绒服卖场的音响广告,走近一看,门口大宣传板上除了标注的诱人赠品外,“本卖场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十分醒目。

  记者在走访中询问了很多服装等商品的经营者,他们都明确表示,特价商品是不给退换的。

  针对此事,牡丹江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自10月15日起,如果商家再有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称“全场打折”、拒绝退换促销商品或为退换促销商品设置障碍,以及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等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市民可拨打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和物价举报电话12358帮助维权。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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