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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摧残多少少女才算严重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2:00 光明网
毕文章

  常言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一名法官不替百姓伸张正义,是否也应该回家卖红薯呢?

  《中国青年报》10月14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教师王俊伟摧残8名女生,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项罪行。可是,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却认为该教师“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最终,王俊伟仅被判刑5年。

  “禽兽教师”王俊伟的罪行罄竹难书,证据确凿,法院全部记录在案。可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是,2006年4月30日,这起永州校园强奸案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这份引发强烈争议的判决书写道:“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看到如此判决结果后,各方都大吃一惊。当地一律师表示,该案明显属于轻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应该从重处罚,如多次强奸,判刑应该在10年以上,或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此,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称,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确应重判,但她觉得判决适度,原因是有一个女孩处女膜没有破,而且事情是一年前的事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对法官的解释,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指出,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对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多次强奸幼女者,也要按照刑法从重处罚。湖南省法学权威、湘潭大学教授马长生教授看完案件的判决书后也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显然太轻了,因为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就属情节非常恶劣,判处刑罚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

  我看完报道以后,有几个问题大惑不解,在这里不揣冒昧地向罗青青法官请教。亲爱的罗法官,对于法律我是门外汉,就请教你几个常识性问题吧。第一个问题,你说摧残8名少女的犯罪还属于轻微,那在你的眼里,到底要摧残多少少女才算严重呢?是80名还是800名?第二个问题,你说有一个女孩处女膜没有破,而且事情是一年前的事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就可以对罪犯轻判。那我来问你,要是这个女孩是你的女儿,你还会说这种屁话吗?第三个问题,罪犯是你的三叔还是你的二大爷儿?你这样轻判?如果他不是你的亲属的话,你收了他家多少钱,这样袒护他?第四个问题,你如此践踏法律的尊严,你还有人性吗?你还有什么脸面佩带国徽主持正义呢?我和广大的读者一起期待你的回信,希望你能在百忙中给予答复。

  古人云:“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禽兽教师”王俊伟罪恶滔天,理应受到严惩。可是,他居然只被判了区区5年的徒刑。我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义愤填膺,简直就要把肺气炸啦!呜呼,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发生了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这天下还有公理吗?如果这样明显的错案不能及时纠正的话,群众还会相信法律吗?

  毛泽东同志说过:“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是有人从中作手脚,故意轻判,包庇犯罪分子。至于幕后到底有什么“猫腻”,只要一查不就真相大白了吗?那么,有关部门还等什么呢?赶紧行动吧!别忘啦,广大人民群众正在拭目以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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