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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欠缴3年滞纳金将近40万 "天价罚单"官司昨日庭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2:11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若凡)一辆小吊车3年未缴纳养路费,荥阳市交通局按照每日1%的利率计算,向此车拥有单位开出近40万元的滞纳金罚单。10月18日,这起“天价罚单”引发的官司在荥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辆吊车欠滞纳金近40万元

  今年7月21日,荥阳市交通局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自2003年以来一直没有缴纳过养路费。当晚6时,该车在荥阳市一停车场出现,交通局稽查人员依法查扣了这辆车。经荥阳市交通规费征稽所调查,这辆车的车主是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荥阳市交通局遂向该单位发放了缴款通知书,这辆吊车共欠缴养路费61920元,由于3年欠缴养路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为399989元。

  省地矿局第二水文队认为,养路费应该是外出行驶使用道路的车辆负担的费用,但该辆吊车自购买后,一直在单位仓库装卸货物。并且,今年年初,他们把车卖给了一位姓张的先生,即使应该收费也应向现车主征收。

  但经查询,该辆吊车车主仍然是省地矿局第二水文队。对此,省地矿局第二水文队提出质疑,就算他们单位漏缴了养路费,为什么到现在才发放这张通知单呢?

  9月19日,省地矿局第二水文队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缴纳养路费通知书。

  交通局称滞纳金有法可依

  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作为被告的荥阳市交通局打了个比方:如一年的养路费是180元,那么1月份的滞纳金是180乘365天,再乘1%;然后,1月份的本金加滞纳金就是2月份的起点,以此类推。这辆吊车的养路费总额是61920元,那么滞纳金就是39万多元。

  荥阳市交通局认为,他们是依照1992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利率计算收取滞纳金,完全是依法征收。

  郑州市交通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滞纳金过高是一些人不愿意补缴,甚至是不敢补缴养路费的主要原因,这也给他们征稽养路费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律师称滞纳金标准待规范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政法学院副教授刘明勋说,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如果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缴纳的话,追加适当的滞纳金罚款是无可厚非的。

  该案中,小吊车3年未缴纳养路费,行政部门应该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权力,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懈怠自己的行政权力,导致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这个责任要行政相对人全部承担是不公平的。

  根本的办法当然是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修改有关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起码应当规定一个必要的限度(如不能超过处罚本金),不能放任出现滞纳金无限膨胀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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