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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窃电私用 被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2:12 大河网-河南日报

  9月12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力犯罪案件,王书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三门峡市供电公司在反窃电检查中,发现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底,王书康在其住宅楼的二楼拐角处,私自将供电线路接入家中,连接在冰箱、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上进行窃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核算,王书康窃电金额为1371.68

元。案发后,王书康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及罚款5300元。

  法院认为,王书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电,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巧霞传新光辉)

  编辑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800元,窃电也可构成盗窃罪。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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