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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规定车祸赔偿将执行“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5:10 石家庄日报

  新华网重庆频道10月18日电(记者朱薇)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可向机动车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获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重庆高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介绍,根据重庆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低于侵权赔偿,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但具体赔偿金额要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完)

  ·解读·

  车祸可获精神赔偿 最高10万元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审理指导意见下月起施行受害人负全责,法院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昨日,重庆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各级法院施行。车祸受害人如果不是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最高可索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备受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在这次《意见》中有了明确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其车祸赔偿标准将和城镇人口一样。

  昨日,重庆市高院刘竹梅副院长称,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

  受害者负全责不能获精神赔偿

  《意见》31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精神赔偿要顾及受害者伤残程度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称,《意见》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划定限额,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他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必须考虑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以及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每个案件的赔偿金额都会不同。根据市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低于侵权赔偿,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三种车祸情形 车主要担责

  1 把车借给醉汉 车主也要担责

  好心借车给朋友,也要先审查其有没有驾驶资格?喝没喝过酒?《意见》规定,把车借给无驾照的或醉汉,车主也要担责。但只要借用人有驾照,在当时也能驾驶车辆,且借出的车无缺陷的,可免责。

  2 家人驾车闯祸 车主连带赔偿

  家人驾车闯祸,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明确规定,驾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有驾驶证学车 出事后要担责

  《意见》规定,驾驶人取得了驾照后,由驾驶培训机构指派教练员陪练时,发生车祸致人伤亡,不论是驾驶人自行提供的车辆,还是驾驶培训机构提供的车,驾驶人与驾校都将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种车祸情形 车主不担责

  1 擅驾他人车辆 闯祸后自己赔

  《意见》规定,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自己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道路设施不全 出事车主免责

  《意见》规定,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相关职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遇到“碰吃族” 驾驶员不担责

  《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为了骗钱,有的人瞄准机会,专门去撞车造成受伤的“碰吃族”,他们的损害赔偿将不被认可。

  车祸赔偿下月起执行“同命同价”

  条件为农村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

  昨日,重庆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下月起,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同命同价

  部分农村人按城市标准赔

  重庆市高院刘竹梅副院长说,“同命不同价”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以前的交通事故中,城镇人和农村人在死亡后,其赔偿标准确实有区别,城镇人口的赔偿通常比农村居民的要高得多,这主要是因双方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所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一部分农村居民已到城市打工、生活,他们除了户籍不同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经过征求意见后,市高院最终敲定只要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车祸赔偿将按城市标准来赔。

  居住时间

  购租房合同暂住证可证明

  在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何证明自己来城市的时间长短呢?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黄灿波副庭长说,要是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时购买有住房,也有正当的工作,要证明自己在城镇生活的时间长短很好办,只要出示购房合同就可以。要是在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是租房住,那就要注意了。在租房后可要保存好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以及到附近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等,这可保证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能为自己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黄副庭长还打了个比方。他说,一个从农村到城镇的三口之家,由丈夫一人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维持生活的,如果妻子或小孩不幸遇上车祸死亡。这个小孩即使是农村户口,同样将受到按城镇人口赔偿的待遇。

  挂靠车租赁车出事企业要担责

  近年来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许多肇事车辆都是挂靠、承包经营的,但法院在审理中因划分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难度大,使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市高院昨日出台《意见》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作为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的汽车运营企业认为,该“意见”确立的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建议以保险金或者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对此,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表示,法院是从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制定此“意见”的。如果规定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责任,运营企业为追求利益,必然会选择购买最低金额的保险,甚至不购买商业保险,使得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

  刘竹梅副院长表示:“出台此‘意见’也是为了促使汽车运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切实担负起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效果。”

  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车方赔偿

  重庆市高院昨日出台《意见》明确规定,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车方赔偿。

  情形1:无偿搭车出车祸受伤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是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以及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除外。

  情形2:环卫工作业未设警示牌 环卫工人在作业时,如果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必要安全、警示措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相当于是确定了环卫工人的路权,只要环卫工能按规定操作,在清扫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伤的,将由车方负全责。

  “私了”不合理可请求法院裁判

  《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能直接依据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合理的“私了”,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重新主张其权益。至于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能反悔。(重庆商报记者徐勤、实习生熊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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