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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维修资金缺9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6:5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今后,广州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将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而在资金使用上,也将出台规定将小区细分,以利于业主合法使用维修资金。昨日,就近日东悦居等12个楼盘业委会联合向开发商追缴专项维修资金事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通报了广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回答了众所关注的几个问题。其中显示,广州商品住宅应缴资金总额约为23亿元,已归集14.13亿元,归集额尚缺约9亿元。

  基本情况:追缴4亿多使用1101万

  由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在资金缴交主体上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广州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根据这两个条例生效期分成两种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在1998年10月1日后、2003年8月31日前的,缴交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在2003年9月1日以后的,缴交主体为业主。

  广州市规定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标准为:建设单位和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或不足购房款2%的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据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近年来,累计追缴建设单位专项维修资金4亿多元,目前已使用1101万元。

  问题:法规与政策不统一

  对于目前出现市民追缴开发商维修资金的矛盾,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刘仲国表示,法规与部门政策不统一是根本问题,主要是法规规定的缴交主体有不一致表述。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的缴交主体为业主,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缴交主题为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定存在冲突。

  其次,广州缺乏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依据。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拒绝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能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权强制追讨。因此,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欠缴、不缴专项维修资金。而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措施:参照上海等地立法

  针对目前法规与政策有冲突以及监管缺乏强制措施依据的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向建设部、省建设厅反映,推动进一步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通过市人大、省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加快《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将争取立法部门解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之间的缴交主体。

  同时,广州将参照上海、成都等地做法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立法,将其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相挂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再次对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加大对开发商的追缴力度,主动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目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较少的情况,国土房管局物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将考虑参照香港细分小区,以使维修资金较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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