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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遭破门盗窃 业主两告物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7:0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李志金)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一直以来就争议不断的焦点问题,而上到法院的案例,却经常有不同的结果。记者昨日从中山法院获悉一起类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业主是先输后赢,具体标准何在?希望该案能给读者一些借鉴作用。

  小区业主小偷破门盗窃 物管要赔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一回到家门口便发现情况不妙:只见自家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整个门都被损毁变形,显然小偷是靠暴力手段破门而入,作案方法“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走入房内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张某遂向警方报案,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9560元,该案至今未侦破。

  在张某看来,每月上缴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也是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

  物业公司物管不是公安 小偷难防

  物业公司被人告到法院,显得十分委屈,不愿承担业主分文损失。其辩称,它的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制度,无奈小偷厉害,防不胜防,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

  再说,业主所交纳的管理费很少,他们又不是公安机关,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对张某家被盗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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