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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对房门看管不严担责两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7:00 信息时报

  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中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证据可知,失窃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坏张某住宅两重大门(其中一重是钢制防盗门),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产后离去。可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1912元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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