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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旅行社先行赔付”入法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8:00 光明网
罗真如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近日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将予以实施。修订稿关于“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有关条款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2006年10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

  一般来说,旅游活动集旅行、住宿、美食、游览、购物于一体。购物是整个旅游活动中心必不可少的部分,也是使旅游生活丰富多彩的乐事。出门旅游,买一些纪念品留作永恒的纪念,购一些游览地的土特产馈赠亲友,这本来是很有意义的事。但令人遗憾的是,时下一些团队客人在带团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价高质次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不鲜见。一般而言,在短促的旅游时间和陌生的环境里,游客几乎无法与商家论短长,只好吃哑巴亏,自认倒霉。

  照理说,旅游者按照与组团旅行社签定的合同,依照约提前支付了相关费用,就是相当于购买了一定质量的旅游服务,其中当然包括旅游购物。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在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商店购物时受到欺诈,权益遭到侵害,游客应该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再向旅游商店索赔。因为这个消费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但是,此类问题发生后,一些旅行社常常逃避应当履行的先行赔付义务。他们习惯性地认为,发生事故后,应当由负有责任的旅游商店来进行赔付,而不应当由无过错的旅行社来先行赔付。其结果往往是旅行社与旅游商店之间相互推诿,不能及时对游客进行赔付,从而激化矛盾,甚至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

  众所周知,民法的根本即在于“私法自治”,行为人的社会生活关系由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求行为人对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的行为负责。以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或条例对“旅行社先行赔付”进行相关规定,每有纠纷就只能遵照游客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而旅行社提供给游客的往往是一份格式合同,旅行社充分利用那些免责条款,把风险归于游客,免除或限制自己应承担的某些违约责任,譬如,指定商店的购物遭遇的消费欺诈。此次,《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率先对“旅行社先行赔付”进行明确规定,无疑给游客旅行购物带来了福音。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旅游在人们的生活中显得将越来越重要。打造旅游和谐环境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构建和谐社会,一刻也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法律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应成为各级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旅行社先行赔付”入法无疑体现了这一原则,值得人们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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