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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参与地名命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21 红网-三湘都市报

  ■叶祝颐

  武汉市民政局日前发布消息称,凡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有偿命名范围。今后,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用企业、品牌或商标的名称,为武汉新建的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命名。(《楚天都市报》10月19日)

  地名作为一种公共社会资源,如果被商家看中,其广告效应明显。尽管该市强调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有关的管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大量拍卖地名并不可取。地名过分商业化、功利化,一方面剥夺了公众对管理公共资源的参与权;另一方面,地名的命名与管理将带来一些麻烦,还可能给公众生活造成不便。

  事实上,作为公共资源的地名的命名权应该属于全体公众。政府投资修建的道路不是政府的私家路,它应该因地制宜、顺其自然,还要便于记忆,符合公众的习惯。有的地名背后往往记载着一段历史、一种民俗,或者藏着某个故事,纪念着某位仁人志士———这些地名可能演绎着城市的发展变迁,也是若干年后的城市之根。其内在魅力与历史渊源远非现代企业名称或者商家品牌所能承载的。

  因此我认为,地名命名权的问题还是交给公众讨论,还权于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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