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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尊重家政服务的伦理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21 红网-三湘都市报

  ■张贵峰

  “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消费者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公司员工”———这是日前提交讨论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论证稿中出现的内容。对此,当地市民出现不少争议:“如果家里只有一居室,还能不能请保姆?”(《北京晨报》10月18日)

  通过合同契约的形式,对家政服务中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给予明确细致的界定,避免潜在的各种劳务纠纷、利害冲突,这当然是一件应该称道的事情。从小处说,它预示着家政服务这一社会职业不断规范化的进程,而从大处看,它更是“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的一种生动具体体现。

  不过,虽然如此,但如果考虑到国人注重亲情人伦关系的传统,尤其“家庭”这一家政服务的特殊工作场域,笔者以为,对于家政服务,也不宜一味强调其社会职业的一面,还应体谅其作为家庭生活一部分的伦理性。这也就是说,“家政”虽然也是公共性的“政”,但它毕竟是以切入家庭这个私人领域为前提的,因此,家庭生活所特有的伦理性质,不宜简单地被合同契约所完全代替,也应适当保留其被尊重、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家政服务员之于雇主,往往以“叔叔、阿姨”,“大哥、大姐”这类具有浓厚伦理色彩、家庭氛围的身份相称。虽然,这只是一种“拟制”的伦理身份,并不代表真实的亲缘,但其所能起到的醇厚、融洽雇佣之间关系,改善和促进家政服务质量、内涵的特殊作用,显然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生活中常常能出现那种超越合同契约、“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亲密家政雇佣关系的道理所在。

  以这一视角回头再来审视,上述家政服务合同文本,不难发现,其中的有些条款如“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之所以给人突兀生硬之感,并引发种种争议,关键其实并不在于,这些在权利义务界定上或技术操作上有多大问题,而在于,这些规定对家庭———这个家政服务的特殊环境中,伦理的规制作用没有被充分重视,而是简单指望“合同”来解决问题。

  试想一下,一个起居不便、被家政服务员以“叔叔伯伯”乃至“爷爷”相待的老人,和服务人员同居一室,照顾其生活,纵然是成年异性,如果彼此关系融洽、有着深厚伦理认同,那又有何妨呢?相反,如果伦理认同完全不存在,那么,即便不是“同居一室”,雇主要图谋不轨又有何难呢?

  其实,既然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家政服务一方面连着社会一方面又深入家庭的特殊工作性质,“很难插手管制”,那么要引导好这一行业的发展,我们就不能只惦记着“管制”,而应从社会性和家庭性两方面着手,兼顾其契约性和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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