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杀人狂邱兴华判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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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28 信息时报 | ||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妻子何某先后两次到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期间,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心生愤怒,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2006年7月14日晚,邱兴华赶到铁瓦殿,见道观住持和其他4名工作人员与另外5名香客在一起烤火。当日深夜,他趁所有人熟睡之机,用弯刀将5名工作人员和5名香客各砍数刀,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个人头部砍击,致10人全部死亡。而后,他又对住持熊万成的尸体进行了附加伤害,并写下借据拿走道观的722.2元,并放火燃着作案工具后逃离现场。2006年7月20日至8月1日间,邱兴华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 《西安晚报》供稿 辩论焦点 辩方邱有自首应轻判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和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就“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法庭辩论。邱方坚持认为有自首情节,而公诉方最终未予认可。 邱兴华的律师提出,因为邱兴华有自首情节,法院应对邱兴华从轻处罚。他说,邱兴华本人提供了公安局发现的证据之外的事实,说明他有认罪的态度。邱兴华的律师表示,邱的自首属于异地自首,应该属于自首范围,而邱兴华也以较为强硬的态度认为自己是自首。 而公诉方认为,邱兴华被抓捕后在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抢劫事件,直到最后一次提审时,邱兴华才承认自己到随州抢劫一事,这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安康市公安局是协助随州市办理的,有证可查,说明随州警方已经对案件调查了。 庭审中,辩方律师还强调了邱兴华产生杀人动机的客观因素。他说,邱兴华是当地山区中较有文化的人,同时具有一些生产技能,生活本应过得不错。但因贫穷频频搬家,其心理受到伤害。邱原来是一个对自己小学老师都深深感激的人,但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够,所以使得邱兴华最终走向审判台。社会处于转型期,纵观案件,邱兴华性格孤僻,但是社会没有给他释放的方法;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不够全面,所以使邱兴华不懂法,不知法才使他犯下杀人的罪行;对迷信的管理不健全,使迷信状况十分嚣张,邱兴华受迷信指使而犯罪,应该减轻刑罚。 公诉方指出,对于犯罪中的社会因素,是由于邱兴华自己造成的,他的贫穷是因为自己不实行计划生育,并且生性懒惰而造成的。对此邱兴华立刻辩解道:“我不懒惰,我不服这一点!” 法官随后宣布,对邱兴华自首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不予采纳。 公诉方邱精神状态正常 公诉方认为,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且心胸狭隘、恼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 邱兴华于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当其得知农历六月十九有庙会,道观众人将聚齐的情况后,选择了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深夜痛下杀手。为实施杀人,邱兴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并在事前利用在铁瓦殿帮忙砍柴的机会探知殿里斧头、弯刀等利器的存放地点。在大家睡觉之前,邱兴华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其枕头底下。同时,邱兴华的杀人手段十分残忍,他行凶时首先选择年富力强的对象下手,以消除可能的反抗因素。他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待众人重伤不起之后,再用斧头向每个人疯狂补砍,直至受害者当场毙命。其间,邱兴华面对一名年仅12岁的孩子也没有放过。从尸体检验报告可知,邱兴华面对5个素昧平生的香客也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16处。邱兴华发现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被砍伤后尚有生命迹象时,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尸体的头部面目全非。而后,邱兴华还凶残地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 公诉方希望通过以上论述,证明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