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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岂能只“补发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29 信息时报

  甘肃省庆阳市的惠治学3年前被当地公安局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并关押14天。冤情昭雪后,他以各项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1万余元,却仅获赔893元。

  据法律专家解析,惠治学获得的赔偿如此之微薄,丝毫也不僭越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反,还与法律精神丝丝相扣——原来,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就是说,惠治学被游街示众并

被关押14天,他所获得的赔偿,只能是“补发”他14天“工资”而已。

  这样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足以弥补惠治学等“冤案苦主”们所遭受的屈辱和损害。事实上,除了存在“赔偿标准偏低”等弊端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赔偿”的缺位更是广受诟病。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的后果无疑更为严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也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

  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却仍没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主要原因一是有人认为,公民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是精神方面的金钱性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因此,国家赔偿法中唯一可以被看作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类的空泛规定。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再面临“法”与“情”之间的无奈与尴尬,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理所应当体现出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当然,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不会一蹴而就。但为了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实处,为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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