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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宜被泛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29 信息时报

  最近有两件事很值得关注:一是郑州市有关领导首次上网聊政务公开,在市民“非常想知道郑州市市长的年收入”时,市法制局局长的回答却是:“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列,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哈尔滨市物价局在被法院判决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时,仍坚持认为经济适用房成本是商业机密,称现在网上发布的价格都是不符合相关文件的,是无奈之下在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后才在网上公布的。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的说法,还是“经济适用房成本是商业机密”的论断,有关部门和人士都不同程度地错误理解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内涵,这是对两个相关概念的不当泛化。

  从历史上看,中国人的个人隐私权意识非常薄弱,隐私权观念的树立也只是近期的事情。在长达数千年的自然经济条件下,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浓厚的宗法制度严重压抑了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意识和权利主张。个人只有对国家和对家族的义务,而没有作为个体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存在所谓的个人隐私,也更谈不上权利保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每个人也都是单位的人,个人生活模式的高度一致化,以及收入分配状况的高度透明化,本质上不需要隐私保护。上述综合因素决定了国人的个人隐私权意识极其淡薄,经常被忽视甚至根本意识不到它的存在,这一点从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根本就没有提及“隐私权”概念就可以窥见一斑。

  个人隐私权没有被意识到,而作为企业“隐私权”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同样也不被重视。特别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企业都是国家计划调配体制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因此也就不存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让每个企业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这就使得企业生产、研发、销售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成为不宜向其他企业和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于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意识也逐步培养和树立起来。

  然而,由于中国公民和企业刚刚意识到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的极端重要性,处于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的“初级阶段”,因此也就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把一些由于社会进步和依据民主法治要求已经不属于个人隐私权范围和企业商业机密范围的事项,也不分轻重地一并列入权利范围,予以严格保护。这是典型的权利保护“幼稚病”,并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进步的本质要求,因为作为国家官员的个人隐私权范围与普通公民是不相同的,权力的拥有使官员的个人隐私权范围明显缩小,特别是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一些公益企业和公益项目的成本及收益情况,也不同于普通企业,必须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分析起来,“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和“经济房成本是商业机密”这种被严重泛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有它的特殊背景和存在土壤,不过这种倾向急需矫正,因为目前情况下它已经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趋势相悖,也与公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法治意识不相符,正成为实现民意诉求的障碍,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为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在相关问题上也有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效力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规范,让市长收入不再是个人隐私,经济适用房成本不再是商业机密,让已严重泛化的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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