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了,零售商“欺负”供货商难了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1:46 新华网 |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张毅)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除 另有约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为了防止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供货时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并且不得以种种借口延迟支付。 《办法》在充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店大欺客”催动《办法》出台 近年来,国内零售行业发展迅速,连锁超市、家电大卖场层出不穷。这些新型零售商业业态的大量出现,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一些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有的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商甚至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多起供应商哄抢货物等群体性事件,阻碍了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记者张毅)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