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民的良善无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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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1:51 浙江在线 |
媒体报道,信产部正在酝酿博客实名制,今后开博可能要首先登记身份证。正蔚然成风的实名制社会管理风潮又增热度。 有评论家指出,最近公共管理呈现出的实名制依赖和崇拜症,是一种“实名制幻觉” 。依我看,这种幻觉不仅是一种幼稚幻觉,也是一种权力幻觉。正在泛滥的实名制管理思路,颠倒了公权力来源的关系:把“公民授权公权机关管理”,变成了“公权机关授权公民生活”。诸如“博客实名”这样的公共管理思路,将建立一种奇怪的逻辑:公民需要掏出某种东西,才能证明清白、自表良善,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的欲望。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恶民推定”的倒错的逻辑。 事实上,正确的社会逻辑应该是:公权的举动需经许可,而公民的良善无须证明。一般的情况下,良善无须自证,也无须他证。相反,公权欲认定一个公民的非善与违法,才需要证明。比如网络博客发言,管理部门应该坚信,公民开博客的动机是美好的、良善的,公民博客运行的过程是合法的、积极的。当然会有一些网络侵权和犯罪现象,但是,这需要管理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充分的、不容质疑的证据来证明。 权力应该信仰公民的良善,而这种信仰应该成为公民与政府间权力授予契约的默认条款和基础性共识。只有信仰公民的良善,才能反过来获得公民充分的信任和配合。这是真正高层次的权力理性和权力智慧。 公民的权利与生俱来,无须证明、授予和索取,对权利的设限应基于公民自愿、经由公民讨论和授权的程序。“把生活的自由、权利实现的顺畅留给公民,把公共管理的难度和辛苦留给自己”,这不是什么高尚和感人的道德境界,这是公权的天职和义务。 公民的良善无须证明,认定某公民的非善才需要证明,表白公权运作的良善和勤勉更需要证明。公民身份证是权利证,出示身份证能证明的恰恰是“我不需要到处出示身份证”,一些管理部门该醒醒了。 作者: 洪波(安徽 文化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