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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邱兴华案庭审能否直播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1:51 浙江在线

  在邱兴华案件审判的前一天,安康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蔺天明介绍,庭审将通过安康电视台进行直播。但到审理案件的时刻,电视台突然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暂停直播准备,改为录像播出。(昨日《新京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指出:“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

  转播庭审实况。”由于我国并没有关于庭审直播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在审判中,是否可以对庭审进行直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庭审直播、由谁决定,都由法院自由裁量。

  从国际规则的标准来看,《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要求媒体记者可以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和进行报道、评论。但其第6条指出:“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问题是,“基本规则并不要求”,并不意味着否定庭审直播。而各国的经验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对很多案件进行现场直播,比如辛普森案、科比案等。

  在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一部分州开始授权庭审直播。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州的数字急剧上升。目前,绝大部分州允许庭审转播;有很大一部分州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由法官决定庭审直播。总的来说,美国最高法院将是否可以直播的权利授予了审判法官,但是为了维持法庭秩序,法官会要求这种录音录像报道是“静止和无声的”。

  庭审直播有利有弊,从其弊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stesv.Texas(1964)一案中这样列举:让陪审员觉得案件象一场庆典,分散陪审员的精力;对证人产生影响,降低语言的质量;对法官产生影响,使其屈从公众的压力;对辩方产生影响,分散律师精力并减弱辩护的效果。但是,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案件的启动同样可以有益于六种“社会利益”,这些利益同样可以因庭审直播而强化:可以为公众提供对司法系统的更加完整的理解来促进对政府事务的更加广泛的讨论;提高公众对正义的领悟,而这只能通过更加全面的程序公开才能获得;提供重要的社区忧虑、敌意和释放口;通过公开司法程序防止腐败行为;增进所有诉讼参与者的表现;阻止伪证的发生。

  因此看来,庭审直播问题的关键是司法公正与新闻报道权利之间如何兼得、如何平衡。

  在绝大部分案件中,通过技术处理,二者是可以兼得的。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庭审直播的更详细的规范性司法文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只是确立了基本逻辑,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是: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许可;在允许庭审直播的前提下,媒体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规则。


作者: 高一飞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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