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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科普场馆应向公众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2:23 今日早报

  公办科普场馆应向公众开放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翁浩浩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12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建立科普场馆。有条件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应向社会开放,举办科普展览、讲座,提供科技咨询和培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应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如果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需改变功能用途,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择地重建;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但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同时,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应当优先安排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动,并给予减免收费的优惠。在科技活动周、科普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还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科普)活动周。(2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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