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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服处罚状告环保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4:3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崔民)南京通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不服南京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一案,昨天,经过2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和合议庭审理后,被法庭依法驳回诉求,原告还须全额负担此案所有诉讼费。

  根据南京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大气检测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南京市空气质量虽整体良好,但6月初,南京空气污染指数突然高达“194”,已经逼近200这个“中度污染”警戒大

关。这一严峻的事实不仅与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与“人文绿都”的建设目标严重不符。为此南京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心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打击力度。针对6月初市区空气质量突然发生恶化的严峻显示及污染因素,市环保局指示各区县局立即排查“焚烧秸秆”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6月14日下午3时许,玄武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检查南京通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承建的某大学教学实习中心工地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以木材为燃料的手烧炉。该局环境监察人员当即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对方予以整改。没想到该工地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拒绝签收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执法。

  为尽快制止该公司继续污染大气质量的违法行为,6月16日,玄武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审议,依据《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的规定,初步决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即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5万元。但玄武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法定程序,分别于6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7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公司仍然继续拒绝签收。到了今年9月,该环保局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该公司已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环保局代理人展示了一系列执法文书和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证实了原告确实存在使用高污染材料违法排污的违法事实,也证实了原告妨碍执法、拒绝签收被告各种执法文书的客观事实。环保局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提出,由于该公司拒不履行缴纳5万元罚款的法定义务,截止到昨天,其应当缴纳的罚款再加上每日3%的执行处罚,累计数额已接近18万元。

  原告代理人则表示,原告公司购买了手烧炉子,只想用于民工的生活用水,但实际上还未使用。并表示,在环保局对其实行处罚的过程中,不仅送达处罚文书的程序“不合法”因而被拒绝,而且,其处罚文书中多次认定原告公司接受处罚人是“王进”,但实际上原告单位并无此人。原告在指正了被告执行处罚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错误后,还提出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因此其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法院昨当庭宣判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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