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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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5:1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 为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市政府日前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对信访活动、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市信访局昨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通告》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该《通告》的颁布实施是对新《信访条例》有关内容的细化和深化,具有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信访问题,增强各级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规范信访工作行为。《通告》规定,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中对信访行为作出规定:不得采取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及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通告》对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反映信访事项进行了规范: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通告》规定,如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还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行为。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