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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了民主政府 还要不要公民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9:55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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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呼吁搞农会的人,有的是认为村级选举有问题,所以需要农会来体现农民的民主权利。但问题在于:村组织如果真是农民选的,就不需要农会了吗?同样逻辑:如果一个政府是民选政府,是不是就可以取消工会、商会乃至类似民间组织?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就一句话:“有了民主政府还要不要公民社会?”

  现在关于村委会到底是政权组织还是村民自治组织,这是有争论的。但这争论的意义并不大,在真正的宪政体制中,只要实行地方自治或者社区自治,基层政府就是自治组织,没有两者只能居其一之说。但这种自治组织是一种特殊组织,即公权力组织。这就决定了:第一,它不可能是多元化的。第二,民主政府仍然是一个地域性组织,从理论上讲它要代表所在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可能只代表其中某个群体的特殊利益。后者比如工人的利益、农民的利益、工商业者的利益等,仍然需要各自的成员组织来分别代表。

  所以民主政府和公民组织两者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我认为,实际上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是体现公民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这就会出现通常所说的“无自由的伪民主”,以所谓多数决定的方式否定己域的公民自由,这就成了“多数暴政”了。

  近年来不少人讲“多数暴政”,但他们往往把所谓多数暴政与“直接民主”联系起来。这是不对的。直接民主通常不可行,但它与“暴政”并无必然联系。“多数暴政”与民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关。所谓多数暴政,就是“多数”产生(无论直接间接)的公权力越界(侵犯“群己权界”)剥夺公民自由。

  其实农会问题主要不是一个民主问题,而是一个结社自由问题,因为农会不是政权组织。假定只有10%的农民要求建立农会,你也不能以他们是“少数”为理由来禁止。反过来,假定90%的农民都加入了农会,农会也不可能以“多数决定”为理由去对少数行使权力。

  (10月20日南方周末作者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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