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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卡仅4小时被盗刷8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9:5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两张信用卡丢失不到4小时就被消费8000余元,虽然用卡不需要身份证和密码,但失主认为商场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没有对比签名应当担责,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失主没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在丢卡后又未能及时报案挂失,应该负主责,但商场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其工作人员应具备审核签名的技能,这种注意义务应该比一般普通人要求更高,应承担20%的责任。

  卡被盗刷告商场

  2006年1月24日12点,叶某正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写字楼办事时,西装内的钱包被人偷走,内有两张信用卡。但当叶某发现被窃时,时间已是下午4点钟11分,他马上给银行进行电话挂失,但就在这短短的4小时,两张信用卡已被人在商场消费了8600元。2006年2月10日,叶某收到信用卡《月结单》时,获知了盗用者用卡消费的商场,叶某随即报案,同时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理由是商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失主被判担主责

  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其在享受信用卡消费这一安全、便捷消费支付方式的同时,亦应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防范因信用卡丢失、被盗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风险。

  本案中,叶某没能妥善保管其控制范围内的个人钱物,致信用卡被他人不法占有和使用;在丢卡后他又未能及时报案、报失,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因此,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商场赔款1700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商场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其工作人员应具备审核信用卡使用人的签名(包括笔体、字样等)是否与合法持卡人真实签名相符的技能,并应充分尽到这种技能上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应该比一般普通人要求更高。

  就叶某的真实签名与持卡人在商场处的消费签名进行对比,两者写法、笔划明显不相同,该结果以一般普通人的辨别水平足以辨认出。在此情况下,商场的工作人员还是接受其消费,致使该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蒙受损失,其未尽到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其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定由商场承担20%的责任,要赔1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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