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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10:5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陈晶晶 继10月15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10月19日商务部又公布了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以及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制订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详细明确了零售商及供应商不得从事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办法所称的零售商只包括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且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

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这意味着办法主要针对大型零售商的交易活动作出规范,而不涉及中小零售企业。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于淑华介绍说,近十年来我国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已经进入到组织化大规模经营的新阶段。虽然零售商和供应商相互依赖,但大型零售终端的出现,使零售商、尤其大型零售商在零供关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并且这种优势地位还会随着零售商规模的扩大与组织管理的提升日益巩固。

  记者注意到,虽然名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但其中规范供应商不得从事妨碍公平交易行为的法条仅有一条,而规范零售商的则多达十一条。其中列举了零售商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事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等;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并且对促销服务费等业内“潜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且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并可向社会公告。于淑华认为,办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体现出制订者着重保护中小供应商、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初衷。对于中小供应商而言,他们更加依赖零售商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以及宣传促销手段等,因而现实中往往不免屈于零售商的强势地位而支付一部分合理营销外的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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