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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博客实名制应在博弈中自下而上生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11:21 浙江在线

  不仅博客实名制,其他各种形形色色的实名制,也应当自下而上由各种市场主体在市场博弈中生成为好。如果均由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强制推行,不免会产生行政权力的越界、私权利受到挤压以及相关规范在实际运作中难以契合等种种问题。

  10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确认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将推行博客实名制的消息。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博客实名制已成定局。据悉,中国互联网

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博客实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将提交信产部供决策参考。(《华夏时报》10月20日)

  手机实名制、网吧实名制、购房实名制,甚至连娱乐场所工作人员也要实行实名制,我们似乎开始进入一个实名制的时代。实名制当然有利于管理和防范各种侵权,但是,令我们忧虑的是,如今我们推行的实名制却是由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强制推行,而不是由社会实际需要由下而上而自发生成的,这不免会产生行政权力的越界、私权利受到挤压以及相关规范在实际运作中难以契合等种种问题。

  就博客实名制而言,网民开博客,网站提供虚拟空间,这本身就是网民与网站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是否要在后台以实名注册,是公民与网站根据契约来自愿约定。所以,是否实行博客实名制,是网民的一种私权利。进而言之,是否实行博客实名制,也是公民一种言论自由的体现,网民有权以实名或者其他笔名开设博客。

  国家行政机关强行要求网民和网站实行博客实名制,难免就会产生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之嫌。因为,公权力固然可以在适当时候限制公民的私权利,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采取的措施的确有效并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私权利的侵犯。就博客而言,固然会产生一些侵权等违法言论,但并非一定需要网民进行实名注册、限制公民的隐私权才能防范。博客上发生侵权行为,网站不但有义务提供相关博客注册信息,而且还负有赔偿等连带责任,甚至会遭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所以,网站必然会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删除违法的言论。如果网站认为非实名注册风险太大,也会在与注册博客的网民在契约中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实名等信息。一句话,对于博客侵权只需要事后监管和对网站严格要求就能达到,并不需要行政机关以限制公民隐私权来积极介入;是否要实行博客实名制,由网站以契约来决定,比行政机关的强制要好。

  所以,就是要实现博客实名制,也不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决定,而是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和事后对侵权人进行诉讼而逐步生成。网站在扩展自身的市场中,面临着侵权的连带责任的重压,他们就会不断地与网民进行博弈,会在实行实名制与不实行实名注册中进行选择,最终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折中方案。如果使用实名制注册是一种能“双赢”的方案,它自然会在多种选择中胜出,相信广大网民与网站的智慧,相信市场的力量吧!事实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也承认,越来越多的名人博客采取了实名交流,我想,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

  在博弈中自下而上生成博客实名制,一方面,它可以避免自上而下推行的博客实名制带来的行政机关以公权力介入私权利、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尴尬,因为实名制是网民在契约中的自愿行为,同时网民也可在契约中规定网站防止隐私泄露的责任,能有效保护自身的隐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实名制推行中的监管成本,诚如有人所说:“为了保证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实名上网、买火车票,这需要多大的监督成本!在整体诚信失范、配套制度缺失的环境下,监管者预期中的那个实名制根本难以实现。”自下而上生成的实名制,监管成本是由网站来承担,监管不力,网站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由政府强制推行,网站监管不到位,责任最终还是由政府来承担。这样一来,政府势必要事无巨细地监管,这个成本未免过大!

  推而广之,不仅博客实名制,其他各种形形色色的实名制,也应当自下而上由各种市场主体在市场博弈中生成为好!(杨涛)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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