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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正更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1:16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四川泸州最近发生了一件新鲜事:犯罪嫌疑人也能“请出”人民监督员。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义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提出超期羁押申诉。该院调查后认为未超期,于是在9月20日将调查结论告知刘义春,同时告知其如不服结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刘义春选择了后者。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也认为未超期羁押,刘义春最终撤回了申诉(详见本报10月17日一版)。

  这事听起来的确有点新鲜。也难怪,“人民监督员”五个字三年前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犯罪嫌疑人“请出”人民监督员就更少见了。

  而实际上,这个新鲜事却早已纳入规范的轨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这是“三类案件”,还有“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制度创新中的一个亮点,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自身的外部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经批准,该制度2003年8月起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0个省(区、市)试点,到今年6月底,试点院已经占全国总数的86%,有17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工作。

  这项制度的出台意义重大,它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直接促进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同。《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范了违法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

  最近,这项制度更被写入中央重要文件。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

  三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摸索出不少新举措。就在近几天,包括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请出”人民监督员的消息在内,本报连续几则报道都反映出很多新意: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邀请其参加检察机关的活动,规定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末次讯问时,人民监督员可在监控室实施现场监督;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则规定,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刑事拘留或逮捕之前,人民监督员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有无违法违纪问题,现场制作笔录并同步录像,由人民监督员、纪检监察人员、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

  这样的创新还有不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相关机构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理论研究等也逐步完善。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因而还需要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使监督更加有力,更有保障。

  立法是必然趋势,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今后发展就要适应这个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发展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促使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协调;另一方面,要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深化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调研,推进人民监督员立法工作。

  (本报评论员 姜 洪)

姜洪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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