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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2:3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沈阳市苏家屯区某企业张会计:我单位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近日,我财务人员不慎把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0号的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沈阳市苏家屯区国税局孟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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