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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腐败认同潜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6:00 光明网
徐迅雷

  那个口含猎枪自杀的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副局长吕传军,这下再次出了名:吕因经济问题在接受调查时开枪自杀身亡后,该局竟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局长还组织30多辆车为其送葬,100多人最后就餐。(10月16日《楚天都市报》)

  自杀贪官享受了这样的“哀荣”,一定心里乐开了花。现在有一种情形是“腐败腐败,见多不怪”,很危险、蛮可怕。一些贪腐官员成了“中心点”,围绕着这个“点”,身

旁许多工作人员在其倒台后依然仰视其“光芒”;而外围一些群众往往抱着“与己无关”、“见多不怪”的或宽容、或羡慕的态度,他们甚至潜意识里觉得当官就是这个样子的,自己一旦做了官抑或“不慎”落了马之后大抵也是这样,所以“兔死狐悲”。这就是“腐败认同潜意识”,有很强的“传染力”,值得警惕。

  “腐败认同潜意识”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可能有“畏权”的成分、“感恩”的成分,也可能有“同病相怜”、“同腐相惜”的成分;而对于外围的老百姓来讲,则可能有“就这个样子”、“腐败反不完”的消极心理。当“腐败认同意识”和“腐败认同潜意识”得以传播、传染之后,“腐败认同感”就会泛化,那么,对腐败就不再是“同仇敌忾”,而对落马贪官则会产生种种认同甚至同情心理。

  一个典型是,如今大量贪官被施以“缓刑”,不少巨贪被“免除”了死刑,只享受“死缓”。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7月25日《检察日报》)。而且,这种“贪官不入监”的缓刑率还呈上升趋势,所以报道说,“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2000年,受贿500多万元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判死刑,此后,在同样的《刑法》条文下,“死刑标准”却越来越宽松,许多贪污超千万元的巨贪都只被判了“死缓”,所以有网友戏言“胡长清死得冤”。

  更糟糕的是,一些贪官尽管“入监”了,却服刑如度假。原成都市金牛区有个副区长叫马建国,他因犯挪用公款罪等,吃了15年徒刑;然而,他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犹如外出度假(9月9日《华西都市报》)。“贪官在牢里也爽得很”其实早已不是“个案”,有的贪官是“坐牢指挥”,那个潇洒劲头,还真有可能把“坐镇指挥”、出生入死打江山的老革命给气个半死。

  为何司法在贪官面前也如此“温情”?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干部”也是干部,他是被官所管的,缺乏相对独立性,对贪官的“断案”自己往往做不了主,审贪之际也只好变得“软趴趴”。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同样也能陷入“腐败认同潜意识”。种种“干部之间”扭曲的“官际关系”,成了诱发腐败、催生“腐败认同潜意识”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员干部之间,不仅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甚至是“一窝腐”的“共同体关系”,从而强化了对腐败的“认同”。

  在吕传军案件中,曾报道说,“吕传军的父亲已经快80岁了,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人们善意地隐瞒了整个事件”,这让人想到是“人性化操作”。现在回味这个“细节”,还真让人打问号:这是体恤贪官父亲还是“体恤”贪官本人?如今,宜昌市委书记痛斥了“官员为畏罪自杀干部送葬”一事,这个痛斥斥得好,我们“对反腐问题的麻木”确实不能再容忍了;然而,仅有痛斥是不够的,仅仅处理有关人员也是作用有限的,我们必须从深层次反省问题的症结,作出治本性的防范,在制度层面提高腐败成本、挤压“羡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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