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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乱七八糟的“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6:00 光明网
吹雪(北京市民)

  10月15日,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制晚报》10月15日)我钱包里有三样东西,上面皆有“最终解释权”字样。第一件是我在某KTV办的积分卡。在卡的背面,除了简单写明卡的使用方法,便是“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而就是这小小的一行字,让我“十一”去K歌时吃了哑巴亏——我结账时拿着积分卡前去,却被告知由于该KTV“十一”已搞促销活动,故积分卡不许使用。我与其值班经理理论,经

理却非常淡定地指着我手中的卡说:“这不写得很明白吗,我们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二样是一张我家附近餐馆的返券,面值20元。有效日期已过,但它依然躺在我的钱包里。并不是我忘了用,而是不使用反而比使用更值——上个月,我拿着“吃一百返二十”的餐券去餐馆,怎想结账时服务员却说,返券只能在消费超过二十元后才能使用,而且还不许买特价菜!

  可我凭什么为了花掉这张券,还要再掏腰包!我与之争论的结果,自然是被餐厅的“最终解释权”噎的无话可说。

  第三样就更常见了。在我昨天购买的手机充值卡背面,使用说明的最后一条,赫然写着“……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这些杂七杂八的“最终解释权”是否要统统封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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