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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次对区域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6:31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哈尔滨10月21日电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为避免兴凯湖、五大连池两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黑龙江省将首次对这两处著名风景旅游区的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实施立法保护。

  近年来,在五大连池地质公园内,一些单位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序开采矿泉水,造成地下水位改变,影响矿泉资源的持续利用;乱采滥伐林木、非法盗采火山灰等违法

行为经常发生,致使园内的火山、熔岩、台地等火山遗迹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人口逐渐增多,湿地面积逐渐缩小,生态环境状况恶化,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因保护区湿地面积大,当地管理人员不足,日常管护、科研等工作只能维持在低水平状态。这都危害并阻碍了五大连池地质公园、兴凯湖保护区的发展。

  为此,该省制定了《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和关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并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核心区内,除保护区专职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内现有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居民应当有计划迁出。同时,核心区内禁止开垦湿地;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砍伐林木、采挖苗木和药材;禁止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建设生产设施;禁止挖砂、取土、放牧、烧荒。《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核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或者损毁火山遗迹;禁止任何建设开发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地质公园规定开展旅游;不得设立商业广告牌。管委会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疗养单位所需矿泥,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矿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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