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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火车票强制保险”郁积多重体制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1:11 华夏时报

  中国保监会官员日前表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属于不合理规定。该官员建议,应对条例进行修改并将强制险权下放,可以考虑由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10月22日《新京报》)

  其实,火车票中内含强制保险费并不新鲜。在绝大多数人知道之前,司法已曾介入此事。去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金荣在无意中得知这个“秘密”后,曾与北京铁路

局和保监会打了一场他知道赢不了的官司。

  这个完整无缺的法律诉讼过程将“火车票强制保险”挡在了司法惩戒之外,而且合法。然而,火车票内含强制险,是否合情合理?答案是否定的。起码在三个方面,需要经受谴责。一、世界上规模最为庞大的铁路客运人流中的大多数对于这一额外负担并不知道,这意味着数以亿计的权利人正当的消费权益一直在遭受着某种侵犯;二、根据铁道部公布的数据,全年客票收入在600亿元以上,按票面价含2%的保险费计算,则旅客所交的强制意外保险费在12亿元以上,而中国保监会曾经表示,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财险均未收取强制保险费。那么,这每年十数亿元的巨额保险费流向了哪里?即使用途透明,为此买单的铁路乘客的知情权也不能被剥夺;三、不同车厢等级、不同客运线路导致的车票价差也意味着保险金额付出的不同,而保险金额的固定化尽管在道德层面含有“同命同价”的平等权利观,却违背了公正交易的经济规律。

  事实上,仅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法理性角度讲,“火车票强制保险”就确有矫正的必要。该条例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行、已运行了55年的老规定,条例的颁布机关早已在机构改革中消失,原规定的承保人中国人保也几经分拆重组。在条例的颁布主体和执行主体均已变革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仍以此作为法理依据,着实说不过去。

  其实,废除“火车票强制保险”的大环境早已成熟,航空、公路和水路运输针对乘客的强制保险已被废除,乘客投保均改为自愿。铁路部门为什么依然故我?最大问题在铁路部门至今界定不清。铁路的战略性使得铁路部门难以回归公用事业的应有本质,而在市场上,铁路部门内部没有竞争,铁路部门外部,与其他客运部门间的竞争也极不充分。问题还在于谁来挑头矫正。按照现行规定,中国保监会无法进入非商业性保险领域、强制性保险实施监管,这必然导致广大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在这些领域难以得到保护。此外,即使保监会受权进入,铁路乘客的正当权益是否就能得到保障也是疑问。中国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的乱象,让公众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缺乏足够的信心。

  “火车票强制保险”中郁积的是涉及许多方面的体制漏洞,这是矫正难以推进的真正难点所在。在现实情境下,建立部门充分博弈的合理规则及乘客与铁路部门的有效对话机制应是起点。这样的机制建立不起来,“火车票强制保险”最多只能遭到道德谴责,而继续不为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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