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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怒打“道德官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2:07 江南时报

  徐女士乘坐长途巴士时,被中途上车的劫匪抢去身上财物。令徐女士气愤的是,在被抢过程中,徐女士几次呼救却没有得到司机出手相助,相反在劫匪得手后,司机竟停车开门放走了劫匪。事后,徐女士将司机所在的湖州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的全部损失以及1.5万元精神抚慰金。最终,徐女士获得了胜诉。官司是了了,可由本案引发的法律、道德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探讨。

  乘客被抢司机竟拒不报警

  今年5月22日早晨约7点钟,在一辆由吴江市松陵镇开出的客车上,苏州市民徐女士正准备前往震泽镇。

  当客车行驶到松陵镇大发市场门口时,上来了4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4人上车后,行为粗鲁,其中一名男子还强行让坐在徐女士身旁的男乘客让位,自己则坐在了徐女士旁边。

  徐女士说,当时她感到情况有些不对劲,但觉得车上还有其他人况且还有司机,应该没有什么安全问题。

  然而,没过几分钟,该男子开始动手拉扯徐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徐女士立即用双手紧紧护住脖子上的项链,并高声向驾驶员呼救,示意让驾驶员停车。此时,车上除了其他乘客还有售票员和车老板,但3人都一言不发,对徐女士的呼救声置若罔闻,照常行驶。

  此时,劫匪又将注意力转移到她手腕上粗大的金手链上,4人又开始抢徐女士的金手链。不甘被劫的徐女士立即和劫匪们扭打在了一起,但终因寡不敌众,被抢走了金手链。

  4人得手后立即让驾驶员停车。面对劫匪的要求,驾驶员当即停车,并让4名劫匪下了车。

  由于4人行为嚣张,车上的其他乘客也不敢声张,只等到几人下了车,乘客们纷纷让驾驶员赶快报警,然而驾驶员却拒不报警,最后还是一名好心的乘客帮徐女士报了警。

  放走了劫匪、拒不报警不说,驾驶员竟然还回头对徐女士说:“你不是要下车么,现在还不下去?”对于驾驶员的举动,徐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她拒绝下车,并要求驾驶员将车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十几分钟后,警方到场调查,将车主和徐女士一起带往当地派出所作了笔录。

  愤怒乘客告巴士公司索赔

  自打从派出所回来后,徐女士便一直精神恍惚,脑海中时常回想起自己被4个男人围攻抢劫的场景。想到被抢走的价值1万多元的金手链,徐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再想到一车人竟然没有一人出手相助,徐女士就感到这个事实令她无法接受。几天下来,往日开朗的徐女士变得神情憔悴,前思后想,徐女士决定以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先到当地消协投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她被抢金手链的损失,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太过悬殊,消协的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一个月后,6月13日,徐女士走进吴江市人民法院,将该客车的所有公司湖州一家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的财物受到损失。所以她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价值12150元的金手链一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受理此案后,鉴于案情特殊,吴江市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7月24日,吴江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车主居然声称对车上发生抢劫的事情一无所知,同时又说如果发生了抢劫,那是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所以应自负责任。此外,被告还对徐女士被劫黄金手链的价值也提出了质疑,理由是徐女士提供不出购买该手链的发票。

  开庭当天,徐女士邀请了车上的目击乘客为其作证。对于被告的辩解,徐女士的证人们纷纷予以反驳。帮助徐女士报警的乘客说,那天车上出了那么大的事情,车上的人都闹成了一团,作为车主怎么可能不知道。至于金手链,徐女士表示那是她用家里的金子到个体小店打的,所以她出示了小店给她出具的一张证明,上面写明徐女士曾于2005年8月份在该店加工了一条24K的黄金手链,重量为50克。

  8月2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此次,又有一位目击乘客出庭为徐女士作证。尽管如此,但由于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差距较大,没有调解基础,调解最终没能成功。

  日前,吴江法院第三次开庭。这次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在本案中,承运人在本案原告徐女士遇险时,并未实施救助行为,这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所以,客运公司应对徐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徐女士财产损失3366元。

  上车买票即形成合同关系

  据了解,本案在苏州市尚属首例,其他省份也曾发生过此类事件。

  采访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广东阳春发生过一起案件,乘客坐车途中遭到持刀歹徒抢劫,司乘人员非但不出面制止犯罪,反而在事发后打开车门让歹徒逃跑。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决乘客胜诉,赔偿款还达到了5万元。

  该人士表示,乘客既然上车买票,就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营运合同法律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也有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该人士说,此案对被告而言,应是一个教训。每一个司乘人员都应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但同时,也应该把这种意识深入观念,内化为一种职业操守,形成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当这个行业的所有人员都具有这样的职业操守,良好的行业道德蔚然成风时,相信对劫匪也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是一种贡献。

  人人须遵守生命至上原则

  司乘人员在乘客遇险时的作用缺位,凸现了其对生命至上原则的淡漠。采访中,苏州大学社会学系汪老师对该原则一再强调。

  汪老师表示,虽然法律从合同法角度解决了这起纠纷,但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从表面看,劫匪只威胁到了徐女士一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事实上,劫匪危及了车上所有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要求。所以,如果当徐女士遇险时,周围的人都成了看客,那么有朝一日,同类事件就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所有人都应以保护生命为第一原则,在公车的这个环境中,无论你是什么身份,都应以此为原则去指导自己的行动。

  从法律层面而言,是公交公司承担了责任,然而,汪老师说,从道德层面而言,所有人都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因为救人于危难是一个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人应有的作为和态度。

  其实,在车上被抢无人相助与在街上被抢无人相助具有同样的性质,只不过前者比后者更幸运些,能够找到赔偿自己损失的人。因此,汪老师认为,我们更应关注此事件背后的道德意义,以此来促进人们道德水准的提升。

  重庆汽运公司为被抢乘客“埋单”(新闻链接)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抢,公交车司机不仅对乘客报警的请求置之不理,更放纵骗子逃跑。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由汽运公司赔偿乘客在乘车时被抢的损失。

  2004年12月25日,曹启明乘坐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

  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真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假币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9610元。曹启明大喊抢劫,并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 赵莉 通讯员 金华 晋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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