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状告政府工伤索赔案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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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2:07 江南时报 |
本报讯(通讯员 佳木 记者 崔宁华)日前,未能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任某,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金。 据了解,任某,女,今年52岁。2003年5月,任某进入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政府环卫所工作,工种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4年1月12日,任某在清洁谏黄公路路面时被车撞伤。1月16日,伤情趋于严重,任某住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54天后出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8106.2元。 2005年8月2日,镇江市京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因工负伤。10月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五级。 任某伤后未能再到环卫所工作,环卫所也未付其工资。事后,任某申请劳动仲裁,去年12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京劳仲不字(2005)第7号通知书,对任某的工伤待遇申诉不予受理。 随后,任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谏壁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其工伤待遇113592元。 今年4月6日,京口法院判决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工伤赔偿金73001.6元。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由于任某已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领取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990元,谏壁镇政府环卫所对任某要求工伤待遇存在疑义;同时,谏壁镇政府环卫所是谏壁镇政府下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谏壁镇政府是被执行人,案件法律关系变得复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方做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最终促进了案件的和解,任某获工伤赔偿金55000元。当任某从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于冰手中接过支票时,激动得热泪盈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