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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R&D投入的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3:21 光明网-光明日报

  为给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在国际经济、科技竞争中争取主动权,就必须提高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内在地需要对研究和开发(R&D)的投入和支持。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科技研发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投入需要有制度保障;企业需要成为研发的主体;对为数居多的中小企业的R&D投入,也需要在制度上特别是在立法上提供保障。

  企业R&D投入的制度激励

  技术研究开发的加强和研发成果的现实转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优胜劣汰。企业等市场主体内在地需要成为技术研发创新的主体。在发达国家的科技研发领域,企业的R&D投入往往多于政府财政的投入。相比之下,在我国,企业R&D投入所占比例偏少,有待加强,并需要相应的制度激励。多年来,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一直在0.7%以下徘徊,而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制造业的这一指标为2.5%-4.0%。相对而言,我国企业研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整体偏弱。

  就法律制度的保障来看,对科技研发活动的支持和激励,不少环节还无法可依,既有的立法规定中一些内容也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可以说,我国R&D投入的不足与我国相关立法激励不足直接相关,比如预算法、银行法、企业法等都缺乏相应的规定。

  在企业研发主体中,为数居多的中小企业的研发潜力不容忽视。全球范围企业R&D创新的经验表明:大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往往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而且,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比较而言,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还远未成为R&D的主体。如果根据国际可比指标“R&D经费/销售额”来衡量,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历年此项指标都在0.6%以下,不到工业化国家的1/5,中小企业就更低一些。而按照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观点,这一指标低于1%的企业通常难以生存。这一情况与国内相关立法的激励不足直接相关。

  虽然我国的《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合同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但是,这些规定分散而不统一,相对原则而不利操作,更缺少激励性的专门规定。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例,科技产业化的迅猛发展,必然要求科技中介组织提供功能到位的服务,而相关立法激励的滞后,将制约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目前,包括技术、人才、融资、咨询等中介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但是,规范化、市场化、多层次、全方位、国际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急需制度上的支持。

  政府财政投入的制度保障

  整体上看,我国科技产业化发展中的R&D投入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的投入以及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渠道。其中,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作为传统的方式,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时期,其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需要对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活动作出规范,明确其占GDP的相应比例。

  从长远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为引导作用、示范作用,以此奠基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事实在于:长期的政府财政高投入,将加大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比较稳健的政府财政投入,主要要用于支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其它公益性的科技开发。在科技产业化的进程中,企业的R&D投入对科技项目的选择,往往要优于政府财政投入方式,也有利于落实知识产权的权属。鉴于此,我国企业科技R&D投入的比例问题,有待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譬如,需要对不需纳税的企业研发投入活动5%的支出,在立法上作出界定,以防企业将其他经营费用乘机纳入,以行避税之实。与此类似,还有企业挪用技术研发费等行为。因此,如何保障科技投入中真正有效的R&D投入,是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律制度建设有待解决的问题。

  R&D投入的激励方式

  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市场主体的科技投入水平直接相关,而科技投入和创新活动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又是难以回避的。因此,R&D投入水平与税负特别是税后收益,也直接相关。为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科技投入,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减免税的优惠增加企业用于科技投入的外部积累。通常情况下,税收立法的优惠程度,往往正比于科技投入量。

  我国现行法律对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关注科技研发成果的应用优惠。在不少国家,对科技研发投入的立法优惠,是对技术创新活动全过程的优惠。其立法优惠的出发点是技术的研发创新是具有风险性和挑战性的活动,艰辛的研发付出,最终可能付诸东流。但是,这一过程是需要激励的。而成果应用的立法优惠仅以结果论成败,致使大量的R&D投入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不利于研发的持续投入。再就企业所得税来看,绝大多数优惠只给予已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而不及于具体的科技研发活动,这同样不利于激励企业重视对R&D的投入。我国现行法有关增值税的规定也有待完善。在现行法之下,许多未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的科技投入费用,无法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常见的是,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用和技术开发费用等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由于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加大了企业的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R&D投入。

  从长远看,只有企业用于科技投入的内部积累足够,研发经费充足,才能真正成为研发的主导力量。为促进企业的科技投入,减免税之立法优惠是一种事后激励。在这一传统激励方式之外,为促进企业成为研发创新主体,还需要强化企业R&D投入的内部造血机制,并在立法上作出保障。其中,通过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尤其是技术设备折旧率,使折旧金得以积累并用之于技术研发,也是一种间接减免税的方式。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R&D投入的增长,更多的是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提高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折旧金有关。因为,企业用于科技投入的内部积累经费比如折旧金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内在地就需要投之于技术研发,使闲置资金得到利用。这一激励,需要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特别是技术设备的折旧率,使积累的折旧金真正用于技术研发活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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