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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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3:3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公约》第6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于此种争端解决方法不符合我国一贯的立场,我国依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均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2款的约束”,声明不受第66条第2款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