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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多这样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6:00 光明网
罗真如

  昨天,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今后,凡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都由政府买单住院救治。医院要及时对送至的此类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该项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2006-10-17《京华时报》第9版)

  城市流浪乞讨是一个在历朝历代、每个国家都存在的现象。半个多世纪以来,户籍制度一直将农村出生的人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他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来到城市城市谋求生计,其中有些成为今天为城市繁荣作出贡献的“民工”,有些却自愿或不自愿地沦为没有职业的流浪人口,主要靠乞讨为生。勿庸讳言,流浪乞讨影响了繁华都市的市容环境,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日渐为有识之士强烈质疑。在3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要求审查收容遣送规定的合宪性之后,国务院很快自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并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救助管理办法》显然要比《收容遣送办法》更为人道,但自实施以来,它也反映出一些至今未能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障救助站的经费来源以及这些经费不受滥用?如果这类问题不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有效处理,那么很难保证这个办法不会愿望良好但结果糟糕,最后不但不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有效的救助,而且可能进一步恶化城市的治安环境。流浪乞讨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问题,我国又是一个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因而不可能让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一个“一刀切”的整齐划一的方案。每个地方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北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救济部分流浪者,无疑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创新。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无论如何都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举。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于他们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医院如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收治他们,就势必给医院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显然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倘使地方政府能够出台相关办法,让这类救治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统一由政府买单,这样就能解除收治医院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使得医护人员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救死扶伤。北京市为流浪乞讨人员看病埋单这一突破性的“意见”可谓鼓舞人心,充分表明了这个城市政府在困难面前坚定的立场,彰显出政府的一种责任意识和为民情结。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需要更多诸如此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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