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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 优秀工商所长竟成“编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22 兰州晨报

  历时六年周折终打赢官司却无法执行相关部门对判决不服准备抗诉

  1994年10月,40岁的徐庆江由国营条山农场调入靖远县工商局下属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经销部工作。后被安排到基层工商所工作,任副所长,曾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县两级工商系统优秀工作者。1999年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他被靖远县工商局列为非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属于上划之列,并随后失去了工作,成了一名“无业人员”。为了讨回自己的“身份

”,几年来,徐庆江几经周折,终于打赢了官司,但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徐庆江仍是一脸的无奈。

  事件优秀工作者竟成“无业人员”

  徐庆江告诉记者,他原来在国营景泰条山农场工作,1994年10月,通过劳动部门调入靖远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经销部工作,靖远县工商局为其上级主管单位。他刚调入时,因经销部已经停止营业,工商局便将他安排到其所属的北湾工商所上班,1996年2月调至东湾工商所任副所长,1997年3月又调至北湾工商所任副所长。由于他工作积极努力,1996年和1997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县两级工商系统优秀工作者。1999年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始进行体制改革,相关领导告诉他说,因他原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经销部的工人,没有原始行政、工资介绍信等档案材料,他属于靖远县工商局非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他不属于上划之列。与此同时,靖远县工商局于1999年1月停止了他的工作。

  仲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00年4月,徐庆江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甘劳仲字(2000 )第25号裁决书,认为徐庆江与靖远县工商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律范围的调整,并作出裁决:被上诉人(靖远县工商局)按照241.5元/月的标准给申诉人补发2000年1月至5月工资1207.50元;被上诉人应立即给申诉人安排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则每月给申诉人支付241.5元。双方收到裁决书后,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靖远县工商局始终拒绝给徐庆江安排工作。2005年11月,徐庆江看到2001年3月9日《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后,认为他应当依该文件享受上调工资1492.50元,便向靖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1.争议发生的时效已过;2.请求事项属于人事仲裁的范围。据此作出了《不予以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诉几经周折打赢官司

  随后,徐庆江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4月,靖远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徐庆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庆江不服,遂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劳仲字(2000 )第25号裁决书裁决被上诉人立即给申诉人安排工作,但靖远县工商局拒绝给徐庆江安排工作,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对此事迟迟未予以妥善处理,从而引起上调工资、补发工资、三金、退休等一系列的问题无法解决。应认定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的申请仲裁时效是合法的,应作出实体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靖远县工商局按照有关调资文件规定支付徐庆江的工资和应当补发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给徐庆江交纳“三金”。

  现状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虽然打赢了部分官司,但自判决书生效后,徐庆江却始终没能高兴起来。徐庆江说,目前判决生效已经快4个月了,但工商部门根本就不履行法律义务。他多次找靖远县和白银市工商局有关领导,均遭到冷遇。

  就此,白银市工商局的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是他们不履行义务,而是他们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目前,他们正在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位负责人说,当年上划的人员名单是由县劳动人事、财政、组织、编办和工商等5家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并非工商部门一家,徐庆江未能上划的原因,不是工商局造成的,其诉讼的主体首先就是错误的,也不应该是工商局,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再说工商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根本就不存在交纳“三金”的问题,怎么能给徐庆江交纳“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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