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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可养,文明不能不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35 红网-湖南日报

  非养狗者说:养狗者应提高文明素养

  实习生 谢谊 本报记者 廖宏成

  本报18日“规范养狗行为、建设和谐社区”报道推出以来,我们接到了来自全省各地众多市民的来电。

  部分养狗者来电表示,养狗是一种个人的生活乐趣和情感寄托,是一种个人权利,公众不应该过多干涉。但绝大多数非养狗者表示,养狗这样的个人权利并不像穿衣吃饭那样属于纯粹的个人自由,它给周围人群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实际侵害了其他人的部分权利,所以必须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来进行规范和约束。他们认为,狗的问题归根溯源是人的问题,养狗的关键在一个“养”字。狗本身并不是祸患,祸患源自养狗人对待狗的行为,源自养狗人对待社会环境和社会公众的态度,养狗者要提高文明素养。

  从读者来信来电中,我们发现,由于很多养狗者不讲文明,狗吠及狗的大小便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因狗产生的邻里纠纷,狗急乱窜甚至撕咬对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等等,都给社会公众的生活构成了权益侵犯。

  在长沙市芙蓉绿化广场做保洁工作的张大爷告诉记者,每天早晨和傍晚,草坪和路面上都遗留有很多狗粪便,“狗主人大多对此熟视无睹,我们不得不每天花好长时间收拾和清理隐藏在草坪里和道路上的‘炸弹’。”而一些灯柱下、座椅上,狗撒尿所留下的污渍十分明显,侵蚀着这些公用设施。在狗爪的撕扯下,这里的绿地已遭到比较严重的破坏。

  一位中年男士也抱怨居住的小区内养了很多狗,“每天清晨五六点钟,我家楼上楼下、前栋后栋的狗就开始叫成一片,每天想多睡一会都不行!如果养狗人所造成的污染和伤害都是在他们家庭里面,都在他们自己的住宅内,那可以算是他们的自由,但一旦他们把狗带出来,又不严加看管,给大家带来污染、纠纷或者伤害,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法的。”

  邵阳的洪先生来电称,今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开车出门,压死1只突然窜出的小狗。狗主人与他闹得十分不愉快,赔偿事情拖了近1个月才解决,但双方却因此事不再往来。类似的事情同样也出现在四五位来电市民的生活中。显然,此时一个家庭一个人的养狗问题,已经给邻里关系带来了负面效应。

  家住某机关大院的一位老人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大院内养狗无数,养两三只狗的人家都不在少数。老人们晨练“总要提防四处出没的大狗小狗”,就是去机关食堂吃早餐,也被跟主人同坐在餐桌上吃着同样早餐的狗“弄得心里不是滋味”。机关里有位老太太为了躲避突然冲出的两三只狗,一脚踩空掉进沟里,摔破了下巴,摔断了右臂。这位老人在近半小时的电话通话中数次向记者提出同一个问题:“养狗人只顾自己的狗尽情玩乐,一点也不顾及别人的心理感受和人身安全,难道我们的自由就要这样一点一点被他们和他们的狗侵犯吗?”

  养狗者表示:不因养狗给自己形象打折扣

  实习生 谢谊 本报记者 廖宏成

  养狗者有养狗的自由,非养狗者也有不受他们养狗干扰的权利。

  长沙市民刘先生表示,“宠物狗的种种不文明行为,实际上是狗主人文明意识淡薄的折射。”他说,作为爱狗族的一员,他认为狗是很有灵性的动物,可以通过训练让它遵守一些“行为准则”。市民张先生说,养狗、管狗关键在于狗的主人是否有尊重他人和社会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从事行政工作的黄女士就用了“养狗是休闲,训狗是艺术,爱狗是美德”这三句话来概括她的7年养狗历程。她告诉记者:“刚刚开始,养狗就只有一个目的———相伴,共同享受快乐。”黄女士一边抚摸着她的爱犬一边说。对于狗吠半夜扰民的情况,细心的黄女士提供了一个解决的好办法:多买一些狗狗喜欢的玩具,让它把注意力集中到玩具上面;对那些特别喜欢夜晚吠叫的狗,黄女士建议主人晚上多跟它玩一会儿,它玩累了自然就没那么多精力夜里叫了。

  家住锦绣华天小区的钟先生也是一位养狗爱好者,2只博美狗已经养了好几年。“养狗可以带给我一种好心情,下班时遛遛狗,一天工作的紧张压力也舒缓了下来。”他坦言,2只爱犬都非常有灵性,也非常听话。不过钟先生强调,养狗一定要注意社会公德,不要影响环境卫生或邻居。“我总是牵着它们出门,不让它们乱跑而吓着别人,这样也避免它们遇到危险。我每次都随身携带着卫生纸,当场就处理掉它们的粪便,这样才能不给别人带来麻烦和不便。”

  有着十几年养狗经验的王先生提醒说,要养狗就必须考虑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因素,例如其他家庭成员、居住条件甚至周围邻居等,不要给自己的形象打折扣,不要给他人增加麻烦。

  相关链接

   文明养狗规则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如何文明养狗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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