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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同价”体现“同命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09 四川在线

  同一起车祸,由于城乡居民的差别,赔偿金额可能相差很大。为最大限度保障公平,重庆市高院经过深入调研,历经25次修改,最终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了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等现象。据悉,此意见将于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重庆晚报》2006年10月19日)

  农民事实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等公民”,所以我们看到这条消息我们很激动

。无论是现行户籍制度,还是“同命不同价”,实质都是“二元化”的延续,本质上仍然是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民的歧视,对此我们清晰可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仅有资本的自由和权利,而没有劳务和劳动者的自由与权利。如果这样,其配置出来的“资源”必定畸形,普通劳动者将为此付出不应该的机会成本,28年的改革深刻的揭示了这一点。

  这些年来,也有很多的新闻人和知识分子为争取农民的“同命同价”而呼喊,农民也为争取“同命同价”而打了很多官司,但这一歧视性政策从未松动。今年7月成都一进城农民车祸身亡获得了和城里人一样“同命同价”的判决。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公民待遇,这事件当时曾在舆论界引起了些许的轰动,因为我们的公平更多的得到了体现,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作为直辖市的重庆,市高院直接出台“同命同价”的指导意见,带给农民的不仅仅是更多的赔偿,更是“同命同权”的体现。

  其实改革就是为了追求公正(户籍制度也好,“同命不同价”也好),这不仅是道义问题,也是个可行性问题。好比一个陷入巨大危机的大家庭,分家是必然的,关键在怎么分?财产分配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和争端,于是公平分家是必须和可行的选择。我们知道公平的实质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个体,公平也便是第三次改革争论得出的基本共识。所以给予所有群体,无论权贵或者平民以公平的待遇,便是最重要的目标。

  虽然这份指导意见规定,只有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才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遗憾是有的,但我们相信这样的意见出台已经是历史性的进步。多么期望作为公民的农民获得多的本属于他们的权利,享受更多的“相同规则”。既然重庆先其他它城市实行了“同命同价”,我们期待更多的城市也能尽早的实现“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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