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买房,分手后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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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1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秦法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万一发生婚变或者出现男方拒绝结婚等情况,则房屋的产权归女方独自所有”,这是一对年轻情侣热恋时对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约定。可是因为提供不出该份协议的原件,女方最终没能如愿独享房子。 2003年上半年,刘丽和李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感情一直很好。谈婚论嫁期间,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于同年12月订立了一份婚前协议书。据刘丽说,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位于大明路上的一处商品房,万一发生婚变或者是出现男方拒绝结婚等情况,则此处房屋的产权归女方独自所有。 刘丽说,协议签订不久,两人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去年年初,为了“什么时候结婚”、“婚后是否与老人同住”等问题,两人分了手。此后,刘丽多次要求按协议将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均遭到李强拒绝。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李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面对这份于己不利的不平等协议,李强一肚子委屈:“当时买房,我出27万元,她才出了20万元,因为打算结婚,自己也没计较,房产证上两人各占一半份额。如今,刘丽竟然要求独占房产,我不能接受。”至于婚前协议,李强承认的确曾经有过协议,但后来经两人协商已经取消了,而且原件也被当场撕毁。 法官要求刘丽提供协议的原件,刘表示原件已经遗失,只能提供复印件。近日,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因刘丽无法提供原件,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