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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当除“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30 重庆晚报

  雍正用铁腕穷追贪官赃款,毫不手软地整治腐败,曾使清朝官场为之一清。细读易中天《品人录》才知,雍正还以凌厉的攻势废除了官场的“潜规则”,从制度上杜绝贪污。他做的两件事,一是“耗羡归公”,二是“高薪养廉”。

  所谓耗羡,指的是“火耗”、“米耗”等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费,这一直以来是一种半明半暗、合理不合法的廉政盲区和灰色地带,弊端很多,但又取消不得,连康熙皇帝都

只好睁只眼闭只眼。可雍正不肯含糊,坚决改革。办法是:将过去由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再由省里发给州县。这一改,看似只不过是多了一道手续而已,但意义非比寻常。

  就像今天的“费改税”一样,耗羡归公,就为耗羡正了名,该收还照收,但刹住了胡乱摊派之风。州县既然多收也没有多的“搞头”,自然作罢。其次,耗羡归公还端正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过去州县官收了耗羡,都要分送上司,结果上司反倒成了州县养活的人。更麻烦的是,“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贪污猖獗上司监察却更加疲软。为什么?拿了人家的手软嘛。耗羡归公就不同了。州县征收耗羡,不过是完成任务;上司定额还发还耗羡,也不过是发放津贴;对大家来说,都不是“红包”,中间也没有夹杂人情,公事公办而已。州县自然不敢再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盘剥,上司也可以理直气壮管理下级。如雍正所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多这道手续,就是不一样。

  一些州县提出,反正一部分耗羡上缴后也要返还,不如干脆先扣下免缴,省得麻烦。雍正不准,他看重的就是这道手续,认为此例一开,后患无穷。如果允许州县自行提留,那比例准没有谱,“势必额外增加,私收巧取,浮于应得之数,累及小民。”难保不产生新的腐败。宁可麻烦一点,也要防患于未然。

  雍正将归公的耗羡中一部分用于发放“养廉银”,这是反腐倡廉的配套措施。俸禄不能提高,贪污又不允许,官员们要保证生活的体面,就靠这“养廉银”。所以耗羡不能不收,也不能不给官员们用,但必须有规矩:一是适度,二是合理。其标准,则是官职的高低、政务的繁简和赋税的多寡。一旦定出“养廉银”数目,合法收入之外,多收的就是贪墨,就是存心找死。

  “养廉银”把官员收入公开化了,“潜规则”变成了“显规则”。谁再私收耗羡、礼金,那就是“黑箱操作”,谁贪谁廉,一目了然。所以,馈送礼金和索取那些约定俗成的“规礼”,自然也得一律取缔,比如山东的州官县官拜见巡抚一次,衙门就要收开门费和通报费若干两,下级拜见上级原本是谈公事,却先得用银子作敲门砖;纳税人缴税是尽义务,却还要另外拿钱答谢收税人——简直是混账规矩。雍正很赞成大臣田文镜的意见:“欲禁州县之加耗加派,必先禁上司;欲禁上司,必先革陋规。”因此通令全国,“倘有再私收规礼者,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这么一来,又堵住了导致腐败的一个关键漏洞。

  吴昊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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